克拉申的语言习得理论
2010-10-08
在第二语言习得研究中成就最大、影响最广的要算克拉申。他的第二语言习得理论的提出实质上是对近二三十年来第二语言或外语学习研究的总结,并把各种研究成果 加以理论化、系统化,使之成为自成体系的学说。克拉申从70年代初便开始研究第二语言习得。经过数十年的苦苦探索,他于80年代初发表了集其研究之大成的 两部专著:《第二语言习得和第二语言学习》(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and Second Language Learning)(1981)、《第二语言习得的原则和实践》(Principles and Practice in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1982);并与特雷尔(T.Terrell)合作于1982年出版了《自然途径》(Natural Approach)一书。
在这三部著作中,克拉申通过对第二语言习得过程的分析,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外语教学思想和体系。克拉申的第二语言习得理论主要由以 下五个假设组成: 1)习得—学习差异假设(The Acquisition-Learning Hypothesis) 2)监检假设(The Monitor Hypothesis) 3)输入假设(The Input Hypothesis) 4)情感过滤假设(The Affective Filter Hypothesis) 5)自然顺序假设(The Natural Order Hypothesis) 1 习得—学习差异假设,克拉申理论的出发点和核心是他对“习得”和“学习”的区分,以及对它们各自在习得者第二语言能力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认识。
根据“ 习得—学习差异”这一假设,成人是通过两条截然不同的途径逐步习得第二语言能力的。第一条途径是“语言习得”,这一过程类似于儿童母语能力发展的过程,是 一种无意识地、自然而然地学习第二语言的过程。也就是说,在学习过程中,学习者通常意识不到自己在习得语言,而只在自然交际中不知不觉地学会了第二语言。 第二条途径是“语言学习”,即通过听教师讲解语言现象和语法规则,并辅之以有意识的练习、记忆等活动,达到对所学语言的了解和对其语法概念的“掌握”。习得的结果是潜意识的语言能力;而学习的结果是对语言结构有意识的掌握。克拉申认为,只有语言习得才能直接地促进第二语言能力的发展,才是人们运用语言时的 生产机制;而对语言结构有意的了解作为“学习”的结果,只能在语言运用中起监检作用,而不能视为语言能力本身的一部分。克拉申强调“习得”是首要的、第一 位的,但也并不排斥“学习”的作用。 2 监检假设监检假设,与“习得—学习差异”假设密切相关,它体现出“语言习得”与“语言学习”的内在关系。根据这一假设,语言习得与语言学习的作用各不相 同。一般说来,语言习得能“引导”我们讲第二语言,并直接关系到我们说话的流利程度;而语言学习只起监检或“编辑”的作用。换句话说,当我们开口说话时, 话语由“习得”系统产生,经“学习”系统监检后成为“真言”而吐露出口。语言学习的这种监检功能可能在我们说话或写作之前,也可能在其后。
然而,它能否充 分发挥作用还有赖于以下三个条件: 1)语言使用者必须要有足够的时间才能有效地选择和运用语法规则; 2)语言使用者的注意力必须集中在所用语言的形式上,也就是说,语言使用者必须考虑语言的正确性; 3)语言使用者必须已经具有所学语言的语法概念及语言规则的知识。在口头交谈中,人们往往没有时间去考虑斟酌语法,注重的是说话内容而不是形式,语法规则 如果不是习得来的,一时也用不上。因此,在口头交流中,如果一方过多地使用语法监检,不时地纠正自己讲话中的语法错误,就会说起话来结结巴巴,使对方失去 交谈的兴趣,因而达不到交流思想的目的。但在事先准备的正式发言和写作中,语法的使用能提高语言的准确性,为演讲或文章增添色彩。克拉申区别出三种不同的 监检使用类型:第一种是使用得比较成功的。这种人在口头使用语言时常有失言,但经人指出后能够自己改正;在写作时,由于较注重语言的形式,很少会出现错 误。第二种是使用过度的人。这种人对语言的规则懂得很多,却不敢作口头表达,但书面语一般都较准确。第三种是使用不足的人。这种人能作口头表达,但错误